浙江省在綠色礦山建設、重視砂石礦山管理方面走在全國前列。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十分關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礦產需求剛性增長、礦產開發與生態保護之間的矛盾凸顯等問題。
日前,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發布《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優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礦產開發布局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
建設一批高水平的石料開發基地,使全省形成年可供4億噸砂石粘土礦產的開發能力;
經營性采礦權數量進一步減少,全省總數減少到380個以內;
統籌建設湖州中部、杭州外圍、寧紹平原南緣、溫臺沿海內側、金衢盆地邊緣、舟山群島等六大省級砂石粘土礦產開發基地,新設10個左右儲量規模達1億噸以上、年開采規模達千萬噸的采礦權,達到年開采3億噸的開發能力;
限制小礦開發。原則上,省級砂石粘土礦產開發基地所在市、縣(市、區)規劃開采區內新設經營性采礦權最低開采規模不低于100萬噸/年,最小儲量規模不小于1000萬噸;其他新設經營性采礦權最低開采規模不低于50萬噸/年(為偏遠山區農村建設服務所設立采礦權除外),最小儲量規模不小于500萬噸;
培育石料延伸產業,推進高鐵機場專用石料、高級路面石料、機制砂等系列化產品的生產加工,引導礦產開發與水泥、混凝土等建筑工業的深度融合,促進產業鏈延伸,推動石料原礦向建筑構件、混凝土等成品化方向延伸發展。
指導意見原文: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優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礦產開發布局的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省國土資源網上交易中心,各市礦業權交易中心:
礦產開發布局優化是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重要環節,是科學部署礦產開發空間、時序、結構和利用方式,引導礦產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隨著新時期全省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礦產(以下簡稱“砂石粘土礦產”)需求剛性增長,砂石粘土礦產開發與生態保護之間的矛盾凸顯,迫切需要解決當前礦產開發布局存在的不夠優化、不夠合理、不夠科學等問題。為實施好新一輪礦產資源規劃,進一步優化我省砂石粘土礦產開發布局,促進礦產開發、礦地利用、生態保護三者協調發展,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新發展理念,牢固樹立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按照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的要求,著力優化砂石粘土礦產開發布局,大力推進生態保護源頭管控、礦山整體開發、礦地綜合利用,加快布局優化管理改革創新,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效的資源保障和生態保護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保護優先。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突出生態保護優先,以服務地方經濟、保障自用為導向,科學設置和合理投放采礦權,使礦產開發強度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堅持嚴格準入。落實采礦權總量和規模“雙控”制度,在開發空間、準入規模和開發利用方式等方面制定嚴格的布局優化具體標準,強化優化標準的剛性約束,促進礦產開發合理布局、資源集約高效利用。
——堅持轉變方式。構建礦產資源綠色開發模式,統籌礦產、土地、生態等各類效益,優化采礦權礦區范圍,鼓勵山體整體開發,實現礦產到土地資源的效用轉變。鼓勵利用外省優質原料,拓展石料來源渠道。
——堅持改革創新。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的優化砂石粘土礦產開發布局長效機制,銜接好礦業權出讓制度和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全面推進礦產開發布局優化管理改革創新,不斷提升礦產資源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標。以實施新一輪礦產資源規劃為依據,以礦產開發布局優化為抓手,全面提升砂石粘土礦產開發利用水平,到2020年,形成“保障有力、規模集約、利用高效、環境友好、示范引領”,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綠色開發新格局。
——開發空間更合理。自然生態紅線區等礦產資源規劃禁采區得到全面禁采保護,90%以上經營性采礦權位于規劃開采區內;建設一批高水平的石料開發基地,使全省形成年可供4億噸砂石粘土礦產的開發能力;經營性采礦權數量進一步減少,全省總數減少到380個以內,規模化程度明顯提高,大中型比例提高到90%以上,形成一批達到國內一流開采水平的礦山企業。
——開發標準更嚴格。新設采礦權必須位于礦產資源規劃開采區(偏遠山區農村除外),必須符合最低開采規模、最小儲量規模準入和開采最終境界要求,必須有利于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安全生產、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礦地綜合利用,必須按照綠色礦山標準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生產管理。
——開發機制更完善。新設采礦權論證機制、采礦權投放機制更加健全,礦地綜合利用激勵機制改革創新取得新成效,力爭提供一批上規模的可利用礦地,規劃管控、布局管理、綠色發展的布局優化制度體系得到全面完善。
二、強化生態保護,優化開發布局
(四)強化自然生態紅線區等區域禁采保護。嚴禁在世界遺產,省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文物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重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濕地及濕地公園,Ⅰ級保護林地和一級國家級公益林,以及國家及省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區域(或地段)新設采礦權。“兩路兩側”及主要航道可視范圍不得新設經營性采礦權。但對已經形成高陡邊坡且視覺污染嚴重的山體,可通過整體降坡或整體采平的方式在5年內有效消除視覺污染的,經嚴格論證和審批后,可設置采礦權。
(五)統籌砂石粘土礦產開發總體布局。按照保護優先、合理開發、規模集約和礦地利用等原則,統籌建設湖州中部、杭州外圍、寧紹平原南緣、溫臺沿海內側、金衢盆地邊緣、舟山群島等六大省級砂石粘土礦產開發基地,推進礦產開發向開發基地進一步集中,加大開發基地規模提升力度,新設10個左右儲量規模達1億噸以上、年開采規模達千萬噸的采礦權,達到年開采3億噸的開發能力,形成覆蓋大通道、大都市區、大灣區、大花園建設的砂石粘土礦產開發總體布局。
(六)優化砂石粘土采礦權微觀布局。加快推進砂石粘土采礦權向礦產資源規劃開采區進一步集聚;按照“開大礦、快開礦、早出地”的思路,綜合考慮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安全生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礦地利用等各項條件,協調并妥善處理好各方關系,盡量消除制約山體整體開發的各類影響因素,劃定最合理的礦區范圍,科學設置采礦權。
三、加強源頭管控,提高準入門檻
(七)強化規劃管控。新設采礦權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在礦產資源規劃劃定的開采規劃區塊基礎上合理設置,未納入礦產資源規劃開采規劃區塊的不得設置。
(八)提高規模準入。實行新設采礦權最低開采規模和最小儲量規模準入,限制小礦開發。原則上,省級砂石粘土礦產開發基地所在市、縣(市、區)(名單見附件1),規劃開采區內新設經營性采礦權最低開采規模不低于100萬噸/年,最小儲量規模不小于1000萬噸;省級砂石粘土礦產開發基地以外的市、縣(市、區),新設經營性采礦權最低開采規模不低于50萬噸/年(為偏遠山區農村建設服務所設立采礦權除外),最小儲量規模不小于500萬噸。
(九)嚴格控制開采最終境界。鼓勵山體整體開發,做到最終邊坡最小化、最終底盤最大化。原則上,對出讓資源儲量小于1000萬噸的新設采礦權,最終邊坡高度不大于60米,最終邊坡坡面面積與最終底盤面積比不大于1:3;對出讓資源儲量大于1000萬噸的新設采礦權,最終邊坡高度不大于90米,最終邊坡坡面面積與最終底盤面積比不大于1:5。若無法達到上述要求的應從嚴論證。
四、推動綠色發展,高效開發利用
(十)大力發展綠色礦業。加強礦山固體廢棄物、生產廢水、粉塵的治理利用,實現石料礦山100%資源利用無廢渣,生產廢水100%循環利用,礦山粉塵防治100%達標;積極推動礦山環境面貌的潔化綠化美化,徹底杜絕“臟、亂、差”的礦山外部形象;進一步深化綠色礦山建設,構建綠色礦山建設新標準、新體系、新模式,打造綠色礦山升級版,把礦產開發管理納入到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之中。
(十一)鼓勵做大做強。鼓勵并引導礦山企業做大做強,逐步形成一批開采規模大、工藝技術先進、安全生產條件好、綠色環保、經濟社會效益好的優勢企業。培育石料延伸產業,推進高鐵機場專用石料、高級路面石料、機制砂等系列化產品的生產加工,引導礦產開發與水泥、混凝土等建筑工業的深度融合,促進產業鏈延伸,推動石料原礦向建筑構件、混凝土等成品化方向延伸發展。
(十二)推進礦地綜合開發利用。立足區域發展和國土空間開發,統籌好新設采礦權礦產和礦地綜合開發利用,因地制宜,通過山體整體采平造地、開采造景等途徑,形成有增值空間的礦地或其他可利用資源。進一步推進砂石粘土礦產集中連片開發區域的采礦權整合,實現集中連片開發區域礦地綜合整治利用新成效。
五、創新管理機制,深化布局改革
(十三)健全新設采礦權論證機制。按照“抓兩頭、放中間”的要求,深化新設采礦權必要性和礦區范圍合理性論證機制,進一步規范新設采礦權論證程序,明確論證報告編寫、審查和礦區范圍復核等工作要求。
(十四)健全采礦權投放機制。嚴格執行采礦權年度總量調控制度,按照年度采礦權控制指標數,以需求為導向,綜合區域資源供需平衡等因素,合理分解年度采礦權指標,實現資源精準供給。完善采礦權出讓合同管理制度,新設采礦權出讓合同須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明確采礦權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綠色礦山建設、粉塵防治、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和土地復墾等相關法定義務與違約責任。
(十五)建立礦地綜合利用激勵機制。研究出臺山體整體開發后的礦地利用獎勵政策。山體整體開發后礦地綜合開發利用應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中已確定為建設用地的存量礦地,符合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范圍和條件的,可納入城鎮低效用地數據庫;復墾成耕地的,納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對開采后形成的礦地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利用的,在采礦權出讓前可按規定先行辦理集體土地征收手續,開采結束后依法辦理農轉用等手續;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允許地方先行按規定使用當地規劃預留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對原采礦權人擬取得土地使用權用于除經營性房地產用途外的,可采用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在本指導意見下發之日前已取得采礦權的,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且在全省同類行業中具有引領示范作用的礦山企業,經省廳批準后可享受上述礦地利用獎勵政策。
六、組織保障
(十六)加強組織協調。采礦權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采礦權設置的主體責任,牽頭做好聯合踏勘、礦區范圍聯合論證、政策處理等采礦權設置系列工作,國土資源、環保、安監、林業、公安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采礦權協同共管機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合力推進礦產開發布局優化工作。
(十七)加強多規融合。加強礦產資源規劃與同級土地、環保、林業、旅游、建設、交通、水利、海洋、地質環境等規劃的銜接,確保規劃空間統一、邊界一致、管理措施吻合。銜接好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度、空間規劃體系等相關改革,探索推進將礦產資源規劃納入空間規劃體系,形成權責一致、統一高效的“一張圖”管理。
(十八)加強制度保障。銜接好采礦權出讓、礦產資源權益金等制度改革,打好礦區選址論證、綠色礦山建設、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礦地綜合利用等布局優化改革組合拳。進一步完善采礦權出讓收益分配機制,促進礦產開發效益共贏共享。鼓勵各縣(市、區)以解決礦產開發突出問題和推進礦地綜合利用為重點,探索和推進布局優化制度創新,重大進展及時向省廳反饋。
附件:六大省級砂石粘土礦產開發基地所在行政區一覽表
請于2017年12月28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等形式反饋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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