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發布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通知,公布了采石場、砂石骨料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及評分標準,標準詳情見附件。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通知
一、建設要求
對于新建礦山,在新立采礦權出讓過程中,出讓機關應對照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相關標準,在出讓合同中明確開發方式、資源利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土地復墾等相關要求及違約責任,要求礦山企業按照綠色礦山標準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
對于生產礦山,礦山企業要因地制宜、結合實際加快改造升級、逐步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建設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生產工藝環保化、礦山環境生態化、礦地和諧的綠色礦山。至2020年底,全省建設250個綠色礦山,發揮示范、帶頭作用。
二、實施和管理
(一)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級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負責我省綠色礦業發展工作的組織推進,對各市綠色礦山建設工作進行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不定期對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進行抽查,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獎勵制度,對取得顯著成效的綠色礦山擇優進行獎勵。組織有關單位和礦山企業參與制定我省綠色礦山標準。
(二)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制定具體工作措施,明確目標任務,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第三方組織專家開展現場考核,逐級上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礦山企業建設綠色礦山,并做好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方負責組織技術力量對綠色礦山提交的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和現場核查,并對評估結果負責。技術力量須包括但不限于我省礦產督察員、礦山地質環境專家等。
(三)各礦山企業要樹立綠色發展理念,規范管理,推進科技創新,落實節約資源、節能減排、保護環境、促進礦區和諧等社會責任,加強企業文化建設,積極建設綠色礦山;綠色礦山企業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重大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事件申訴-回應機制,及時受理并回應所在地民眾、社會團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訴求,樹立良好企業形象。
三、創建工作
(一)創建主體
綠色礦山創建主體為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合法有效。
(二)創建條件
創建我省綠色礦山,應滿足以下條件:
1.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
2.3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與環保事故;
3.未被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異常名錄(經改正后移除的除外)或嚴重違法名單;
4.在土地礦產年度衛片執法檢查等工作中,未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整改已到位。
(三)創建程序
1.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或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礦山企業應進行自評估,編寫評估報告,向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和評估報告,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綠色建設要求,按照我省綠色礦山評分標準進行評分,并出具第三方評估意見,得分在80分以上的,經市國土主管部門會環保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本市綠色礦山推薦名單,匯總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2.省國土資源廳審核并隨機抽查部分礦山復核后,提出擬列入我省綠色礦山名單,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向社會公示。
3.公示無異議后,由省國土資源廳授予“綠色礦山”牌匾,并將名單上報國土資源部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通過綠色礦業發展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四)有關材料
創建綠色礦山需向申報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申請函;
綠色礦山建設評估報告(包括相關證照復印件、礦山自評打分表、綠色礦山建設圖片不超過5張,與評估報告一起裝訂)。
四、其他
本通知由廣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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