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砂石骨料網
編者按
隨著環保要求的提升,大量不合規企業關停,部分地區出現砂石、河砂資源統一開采趨勢,大企業和地方政府或下屬的國有企業進入砂石、河砂開采領域已經不算新鮮事,我們甚至習以為常。但有人對此卻以國家《反壟斷法》為憑提出了警惕砂石行業行政壟斷與橫向價格壟斷的說法。
砂石骨料是一個資源型產業,政策環境對其具有決定性影響。日前,中國砂石骨料網記者前往貴州進行砂石骨料調研,小散亂的臨時砂場和非法砂場對當地正規砂石企業造成嚴重沖擊。本文作者對砂石行業的行政壟斷和橫向價格壟斷進行了一定的分析。中國砂石骨料網分享此文,以期引起行業同仁討論與思考,無論贊同或反對,我們都希望能傾聽更多真實的業界聲音。
正文
宏觀經濟與建筑業產業鏈壟斷分析
當前宏觀經濟面正趨向結構性調整,調整的步伐和手段趨于多樣化和務實化,以國務院2016年6月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為契機,國務院所屬的發改委等五部委于2017年10月23日出臺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的規范性文件,擬通過宏觀層面的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對于原有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接軌的各個領域施行事前的公平競爭審查機制,這其中作為國家重要產業的建筑產業鏈各行業自然均涵蓋在其中。
在十二五規劃實施過程中,已經完成產能整合的建筑材料企業在上下游交易過程中擁有較為強大的議價能力,交易過程中橫向價格壟斷遂伴隨而來,譬如水泥行業、的PVC行業;在環保達標整治過程中,相繼出現了政府設立平臺公司的行政壟斷現象,以環保之名行行政壟斷之實的各地砂石料壟斷性國有企業平臺公司;飽受詬病的大量存在的建筑業企業的跨省業務被要求必須設立分公司,或者遭遇區別對待和歧視性待遇等現象,已然涉嫌行政壟斷。
本文主要就上述的壟斷類型展開分析。
建筑產業鏈壟斷形式分析
其一、水泥行業的橫向價格壟斷
所謂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壟斷協議。例如,在生產或者銷售過程中處于同一階段的生產商之間、零售商之間或者批發商之間達成協議。橫向壟斷協議包括實施固定價格、限制產量、劃分市場、限制購買或開發、聯合抵制其他競爭對手等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水泥行業橫向價格壟斷長期存在,自2017年第二季度以來,國內大部分地區水泥價格持續上漲,這讓很多下游企業高呼“傷不起”,水泥價格的協同持續上漲,涉嫌行業壟斷,這不利于行業的發展,更有甚者,連續兩年來國內一些地方混凝土協會因水泥價格問題舉報投訴當地水泥協會的現象此起彼伏,兩個上下游行業本來的魚水關系有逐步演化為水火不容的的勢頭。
水泥行業的壟斷有兩個具體條件,第一是中國水泥產業的產能集中度不斷提升,給一個區域內水泥經營者們通過秘密協商的手段達成橫向價格壟斷協議提供了可能的前提條件和機會;第二是水泥行業的市場集中度的不斷提高,已經具備了完成價格卡特爾的高度市場協調性,這從國內每年的行業大會紅紅火火召開,以及眾多媒體放風的“看漲”可一窺端倪,這樣的“價格合作”讓眾多龍頭企業們獲得了切實的收益,致使他們會不惜屢屢公示達成壟斷協議操作市場。
其二、砂石行業的行政壟斷和橫向價格壟斷
行政壟斷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憑借行政權力扶持或培植一定范圍的經營者,使之限制同業競爭,從而形成壟斷的狀態和行為。行政壟斷主要包括地區封鎖、部門壟斷、設立兼具企業法人和行政管理者雙重地位的行政性公司、政府限定交易等。由于砂石開采屬于特許經營,所以要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核批準,這個過程中就會產生行政壟斷,出現某些企業長期擁有某一地方的砂石開采權,成為當地的“沙霸”。
獲得砂石開采權的企業之間想要牟取暴利往往會達成價格橫向壟斷協議進行壟斷經營,在整個開采、銷售過程中,全部由壟斷公司統一壟斷定價,而且會向砂石廠收取高額的所謂“資源管理費”,這種“資源管理費”遠遠高于國家標準。
加之從2016年開始的環保整治風暴,更是為行政機關設立國有平臺公司進行壟斷定價提供了絕佳的機會和條件,同時,面對公平競爭審查機制的質詢,以“環保整治”作為護身符不失為極佳的借口,但這種高昂的價格壟斷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供需關系。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的砂石從取證、開采、運輸、監督等環節的所謂“環保情節”已經超出了環保的本意,環保整治不能成為扯大旗的虎皮,擴大化和泛化使用范圍,造成的事實上的供不應求將會深遠影響產業鏈的上下游,也會對行業的結構性調整帶來重大的不利,現在確有需要認真檢討所謂的“搭便車”現象,正確區分環保整治和行政壟斷之間的界限,進行正本清源的源頭追溯。
其三、建筑施工跨省被要求設立分公司的行政壟斷
行政壟斷的表現形式之一就是地區封鎖,即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政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服務或勞務)進入本地市場或本地商品(服務或勞務)流向外地市場。在建筑施工行業同樣存在這種現象,有些地方政府接著規范清理本地建筑市場主體的幌子,實施設定市場準入門檻的違法行為。不乏對外來的建筑施工單位提出種種要求和制約條件,要求跨省的建筑施工單位在本省設立分公司才可以開展業務,或者以區別對待本地建筑企業,或者以歧視性待遇設立諸如保證金賬戶等方式,降低和削弱外地建筑企業的競爭力。依照我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上述要求跨省建筑施工單位設立分公司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我國《反壟斷法》,不僅提高了這些外來建筑企業的施工成本,而且削減了這些企業的競爭力,不利于形成市場公平競爭與良性競爭。該類現象同樣有違國務院及五部委發布的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已經構成行政壟斷。
(原文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