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林業廳、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發布《關于做好采礦許可證核發涉及使用林地共同審查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今后采礦許可證核發不再設置林地預審環節。
《通知》明確,林業主管部門停止辦理“采礦項目林地預審”事項(包括預審和預審延期),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采礦許可證時不再將《采礦項目使用林地預審意見書》作為申報材料要件。但此通知下發前已辦理且在有效期內的《采礦項目使用林地預審意見書》仍可作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采礦許可證的參考依據。
《通知》要求,停止辦理“采礦項目林地預審”事項后,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與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溝通,積極協作,共同做好采礦許可證核發的前期工作:采礦權新立、延續、變更前,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福建省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要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實地踏勘并進行論證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對礦區是否與林業部門主管的保護區重疊及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條件出具書面意見材料提交縣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采礦許可證后,要及時將有關信息共享給林業主管部門。
《通知》強調,各級林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在核發采礦許可證后,各級林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礦權人依法依規申請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將已取得采礦許可證但未及時申請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的礦區列為重點監管范圍,杜絕非法占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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