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環境保護部發出《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
該函件稱,新環境保護法和新環境影響評價法施行以來,有關建設單位“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在法律適用、追溯期限及后續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等方面,實踐中存在不同爭議。
函件稱,“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兩年內未被發現的,環保部門不予行政處罰。
但這一說法很快就引發質疑,有輿論認為此舉有違常理,甚至可能會縱容“未批先建”違法行為。
在環保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劉友賓表示,“未批先建”是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新環保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這些法律法規都對“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作出過規定。
他說,環保部對“未批先建”行為一直保持高壓態勢,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決打擊,絕不姑息。特別是近年來,結合去產能政策和強化督查行動,清理處罰了一大批“未批先建”項目。
劉友賓告訴記者,此次環保部發函,明確未批先建有關法律問題,一方面是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即“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堅持依法行政。
另一方面是配合環評許可制度實施,“按照工作部署,環保部正在大力推行排污許可制,核發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規范一個行業。進一步加大對建設項目監管力度,決不允許任何‘未批先建’項目游離于環境監管之外?!眲⒂奄e說,即使“未批先建”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對其關聯的無證排放、超標排放、未履行“三同時”制度等環境違法行為也是嚴懲不貸,決不縱容。
根據環保部上述函件,建設單位同時構成“未批先建”和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兩個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依法作出相應處罰。對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處罰,不受“未批先建”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