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國土資源廳下發通知,確定24個采礦權為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采礦權試點,對礦山開采后形成的土地資源進行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高效利用。
通知要求,試點項目采礦權人要按照“快開礦、早出地”的要求,進一步優化爆破、開采、運輸等各項作業流程,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試點項目實施進度,爭取早日出地。
試點礦種:露天開采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礦產(露天開采的普通建筑用石材、飾面用石材及氧化鈣含量在45%以下的石灰石可參照開展)。
試點對象:開采完畢后能產生建設用地,并有明確礦地利用方向的已設或擬設采礦權。
通知明確,根據采礦權終了后的最終土地利用方式,確定最終邊坡不需要治理的,以及礦地不需要進行土地復墾的,采礦權人可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暨土地復墾方案,不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和土地復墾費。如礦地用于農業綜合開發的,仍需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并繳存土地復墾費。
拓展閱讀